院字[2008]18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有效地帮助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地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固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由团委与财务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二、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团委,隶属团委。在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勤工助学中心归口管理,各系及各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三、勤工助学内容
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校园管理等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加家教、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为辅助内容。
四、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1.凡按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者。
2.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者。
3.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家庭资助、享受学校奖学金后仍生活困难者。
4.同等条件下,有特长者优先。
五、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每年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学生需写书面申请,由系申报,勤工助学中心鉴定。
2.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岗位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3.勤工助学中心结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认真审核,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对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校内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勤工助学中心研究同意,签订协议后,按实际情况设立岗位。
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3.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4.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5.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八、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勤工助学中心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统一对外输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个人或集体自行联系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告系勤工助学负责人批准,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否则,学校及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及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2.勤工助学中心对学生实行双项考核。即向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岗工作情况,与实地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3)组织纪律性差,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4)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十、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视岗位而定。
2.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十一、总结与表彰
1.勤工助学工作每年总结一次,总结工作在每年12月10日完成,各系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交校勤工助学中心。
2.每学年勤工助学中心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以资鼓励;先进单位按参评单位的30%进行评比,先进个人按参评人数的15%进行评比,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支持者按参评人数的20%进行评比。表彰大会于每年12月底举行。
十二、在由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香港二四六好彩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时,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和实行。